1目的
为不断提高我院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表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惩处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我院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安全工作的各种奖励和惩罚。
3安全奖罚类别
3.1 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3.2 事故处罚
3.3 日常安全工作奖罚
4安全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4.1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安全、有序,年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2 实验室负责人安全意识强,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相关安全活动,本人按时参加学院各项安全工作及活动。
4.3 重视安全队伍建设,安全员、化学品管理员等配备齐全,责任清晰,开展工作有效。
4.4 本部门人员积极参与学院各种安全活动和培训,并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特色安全活动。
5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5.1 安全意识强,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管理制度。
5.2 所在实验室年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5.3 责任心强,清楚掌握部门安全薄弱环节,风险辨识能力强,能够在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中主动发现问题并解决,提高部门安全工作整体水平,并能积极影响其他人提高安全意识。
5.4 各级各类安全工作人员需连续任职一年以上。
5.5 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6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6.1 采用教研室申报和学院办公室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奖励名单,最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表彰名单。
6.2 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结果以学院发文形式公布,并由学院进行表彰。
6.3 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实验教学与科研实验室总数的10%,先进个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2%,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的集体及个人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
6.4 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包括学院全体员工及研究生等各类人员。
7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7.1 评选为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的实验室和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由学院发文给予表彰,在安全工作大会中颁发荣誉证书,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的标准发放至实验室,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7.2 先进集体的安全奖金由获奖实验室负责人统一管理,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8事故处罚
依据《烟台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核定为责任事故的各级安全事故,依照本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分级详见《事故报告与调查规定》。
8.1 发生Ⅳ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经济处罚。
8.2 发生Ⅲ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经济处罚。
8.3 发生Ⅱ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给予5000元和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关人员书面警告。
8.4 发生Ⅰ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给予8000元和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8.5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事故,对学生导师的经济处罚与实验室负责人保持一致,同时若事故等级为Ⅱ级或以上时,取消导师下一年招生资格,取消年度导师评优资格。
8.6 除以上的经济处罚外,根据事故级别以及影响程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8.7 对外来单位人员在学院发生各类事故,视事故损失和影响程度对实验室负责人予以处罚,罚金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倍,并根据事故影响情况予以通报。
8.8 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9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按照提高两级事故处罚标准予以执行,并在全院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