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0-05-26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院实验教学、科研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安全稳定,结合《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烟台大学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2   对于科研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门牌上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验指导教师为在其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及院外实验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1.3   对于教学实验室,教研室主任与相关实验员负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员为其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员,实验指导教师为在其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及院外实验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1.4   实验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制,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用水安全、用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及治安防盗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1   实验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注意事项以及实验室值班制度等,并张贴于实验室的明显部位。

2.2   每个实验室房间至少应设有一位安全责任人,并将姓名印刷在门牌上,同时将实验室的备用钥匙交给学院安全责任人。

2.3   师生要自觉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学习,了解掌握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污染)”;“五关(关好门、关好窗、关好水、关好电、关好气)”;“一查(检查仪器设备)”。坚决杜绝和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2.4   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及外来研究人员必须经过学院组织的安全考试,成绩合格后,方能开展实验。安全考试成绩不合格,需要经过补考。待补考成绩合格后,才能开始实验工作。外来研究人员的所有事宜由其联系教师全权负责,并在进入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前在学院办公室备案,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方可。

2.5   学生进入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如: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等,严禁穿拖鞋、裙子、短裤等不符合规定的着装进行实验,严禁携带任何食品、饮料等进入实验室,严禁做实验过程听音乐、看视频、戴耳机等行为。

2.6  发生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学院,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章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3.1   实验室的防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坚决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各类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及消防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3.2   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指导教师作为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遵守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

3.3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控烟规定,实验室及办公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3.4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电源和热源。

3.5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要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3.6   实验室人员、安全责任人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和漏电等现象及隐患要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四章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4.1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

4.2   实验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并安装双回路控制。大功率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4.3   实验室进行改、扩建时,应该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复后方能施工。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动电源设施。

4.4   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实验室,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备。

4.5   实验室的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保险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允许的容量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

4.6   实验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者实验室停电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要切断加热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五章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5.1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使用、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厅[1997]13号)的相关规定。

5.2   易制毒、易制爆药品按要求存放并上锁,所有的化学药品应有出入库台账,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没有台账及负责人的实验室,将封闭实验室直至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实际执行。

5.3   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购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执行。

5.4   化学废弃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管道或作为普通废弃物扔进垃圾桶中,应按学校的要求,分类收集,盛放的容器上标明化学成分,由学校集中回收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丢弃或掩埋任何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现查实,将按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处罚规定

学院将与保卫处组成安全巡查组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检查,依据《烟台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检查,学院应根据安全巡查组的检查结果,对相应实验室进行处罚。

6.1   凡实验过程无人值守,每发现1次,扣实验学生各3/次;

6.2   安全巡查组提出的问题属于集体性问题或无明确责任人,则该实验室使用者(学生)每人均扣相应分数;

6.3   研究生在一学年内累积5分,将推迟3个月进行论文答辩,累积10分,将推迟半年进行论文答辩;

6.4   学生所扣分数按照200/分标准在其实验指导教师的年终绩效中或岗位津贴中扣除,扣除的原则是首先扣绩效工资,如果扣除额度大于年终绩效总额,则剩余部分在岗位津贴中扣除。

6.5   连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无人值守、连续两次巡查组给出3条以上(含3条)整改意见的实验室,学院将封闭该实验室直至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

6.6   实验室年度扣分超过20分的实验指导教师,当年绩效工资扣除20%一年内不准参加学院的职称评聘,停招一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6.7   由于实验人员失职而导致的实验室火灾、触电、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失窃,甚至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烟台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7.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7.2   本办法由化学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1目的

为不断提高我院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表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惩处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我院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安全工作的各种奖励和惩罚。

3安全奖罚类别

3.1 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3.2 事故处罚

3.3 日常安全工作奖罚

4安全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4.1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安全、有序,年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2 实验室负责人安全意识强,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相关安全活动,本人按时参加学院各项安全工作及活动。

4.3 重视安全队伍建设,安全员、化学品管理员等配备齐全,责任清晰,开展工作有效。

4.4 本部门人员积极参与学院各种安全活动和培训,并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特色安全活动。

5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5.1 安全意识强,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管理制度。

5.2 所在实验室年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5.3 责任心强,清楚掌握部门安全薄弱环节,风险辨识能力强,能够在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中主动发现问题并解决,提高部门安全工作整体水平,并能积极影响其他人提高安全意识。

5.4 各级各类安全工作人员需连续任职一年以上。

5.5 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6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6.1 采用教研室申报和学院办公室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奖励名单,最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表彰名单。

6.2 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结果以学院发文形式公布,并由学院进行表彰。

6.3 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实验教学与科研实验室总数的10%,先进个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2%,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的集体及个人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

6.4 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包括学院全体员工及研究生等各类人员。

7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7.1 评选为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的实验室和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由学院发文给予表彰,在安全工作大会中颁发荣誉证书,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的标准发放至实验室,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7.2 先进集体的安全奖金由获奖实验室负责人统一管理,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8事故处罚

依据《烟台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核定为责任事故的各级安全事故,依照本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分级详见《事故报告与调查规定》。

8.1 发生Ⅳ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经济处罚。

8.2 发生Ⅲ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经济处罚。

8.3 发生Ⅱ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给予5000元和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关人员书面警告。

8.4 发生Ⅰ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给予8000元和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8.5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事故,对学生导师的经济处罚与实验室负责人保持一致,同时若事故等级为Ⅱ级或以上时,取消导师下一年招生资格,取消年度导师评优资格。

8.6 除以上的经济处罚外,根据事故级别以及影响程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8.7 对外来单位人员在学院发生各类事故,视事故损失和影响程度对实验室负责人予以处罚,罚金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倍,并根据事故影响情况予以通报。

8.8 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9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按照提高两级事故处罚标准予以执行,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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