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院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0-05-26点击数:

1目的

为了规范各类事故管理,强化安全工作责任主体,落实“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规定。

2定义及适用范围

轻微伤害是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化工学院内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的相关管理。

3事故分级

由于负责人错误指挥、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或未及时发现隐患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污染环境危及公众安全的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2)仪器设备受到损坏影响工作15-30个工作日以内的;

3)污染环境受到学院内举报或投诉,经过核查属实的。

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范围内的;

2)仪器设备受到损坏影响工作31-60个工作日内的;

3)污染环境受到学院外举报或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4)事故造成1人轻伤,误工日在30天以内的。

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范围内的;

2)仪器设备受到损坏影响工作61-90个工作日内的;

3)污染环境事件;

4)事故造成1-3人轻伤,人均误工日在30个工作日以内的。

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范围内的;

2)仪器设备受到损坏影响工作90工作日以上的;

3)事故造成4人及以上轻伤或1人及以上重伤的。

事故超出上述级别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事故报告

4.1 发生事故的实验室应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现场处置方案,抢救伤员,通知和疏导周边人员,控制事故蔓延,保护事故现场。

4.2 发生各类事故,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表》。

5事故调查

5.1 符合学院事故级别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事故调查小组,也可委托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最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

5.2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供情况。事故发生实验室和相关人员不得破坏事故现场、隐瞒真实情况、干涉事故调查。

5.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5.4 对于涉密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事故调查小组在开展事故调查前需通知科技处保密办公室,并按照科技处保密办公室的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5.5 超出本事故级别的,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消防、环保等部门组织调查。

6工伤申报与等级认定

6.1 学院内发生事故造成学院人员受伤的,或各类集体活动中学院人员受伤的,事故单位或集体活动组织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学院人员工伤申报申请表》,并提供烟台市工伤认定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伤申报及等级鉴定工作。

6.2 非学院内工作区域内发生的学院人员伤害事故,如需申报工伤,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6.3 学院办公室负责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核销、工伤待遇的落实。

7安全奖罚

详见《烟台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安全工作奖罚管理规定》。

8相关表格

8.1 事故报告表

8.2 职工工伤申报申请表

 

 

 

事故报告表

 

事故部门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是否有人员受伤

 

发生事故的科研项目是否涉密

 

事故经过及现场处理情况:

填表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学院人员工伤申报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所在部门

 

入院时间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门或疾病名称

 

伤害程度

 

简述事故及伤害经过

受伤害职工或委托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学院负责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Copyright©2018  烟台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版权所有